陈学娟被捅身亡案一审宣判 患有肉体团结症21岁的丁某获刑10年 监护人赔偿38万
早报讯 岛城心理咨询专家陈学娟在接诊时被一名女患者捅伤,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昨天,记者从市北法院得悉,事发一年后,捅死陈学娟的21岁丁姓女青年被法院以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因医学审定中心出具审定书证明,丁某患有肉体团结症,为限制刑事才能人,她的母亲作为监
护人需求向陈学娟家眷赔偿高达38万余元的损失。
回放 第三把刀没防住
陈学娟被捅身亡的时间为去年5月8日中午1时许,当天陈学娟及儿子和儿媳妇都在诊所里忙着接诊。陈学娟的儿子黄先生在承受公安部门调查时证明,当天一名20岁左右的女青年到诊所找陈学娟,起初陈学娟让她等一会儿,随后两人进入办公室。没过多久,黄先生听到女青年吵了起来,后来看到她拿起陈学娟放在桌上的手机向外走。黄先生当即上前把手机夺下。此时,有一位在诊所就医的病号给黄先生的妻子使眼色,表示女青年后腰处揣着一把刀,黄先生的妻子赶紧上前把刀抽出放到了厨房内。紧接着,女青年又掏出一把刀,黄先生上前夺下后,扔在一边。
由于担忧发作风险,黄先生一直抓着女青年的胳膊,在陈学娟的劝说下才松开了手。女青年蹲下提鞋,就在大家没防范时,忽然又拿出一把刀并捅向陈学娟的胸部,要捅第二刀时,被黄先生抓住手将其摔在地上。黄先生将女青年摔在地上后,陈学娟打算上前去扶,可刚蹲下就倒在了地上。
公诉 受害人家眷索赔38万元
陈学娟被捅后,脸色发紫,口吐白沫,家人赶紧拨打了110和120,陈学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审定结论为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决裂、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捅死陈学娟的女青年丁某是陈学娟的患者,事发当天她以“没有治好病为由”,打算找陈学娟索要以前的治疗费用,并分别在后腰处、衣服袖口处和腿部护膝处藏有两把水果刀和一把文具刀。
丁某捅死陈学娟后,被检察机关以成心伤害罪提起公诉,陈学娟的家人也将丁某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法医审定费及交通费等共计38万余元的赔偿恳求。法院审理阶段,丁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丁某捅死陈学娟原因于医患纠葛,丁某带刀是为防色狼,行凶也是暂时起意,同时丁某为限制刑事义务才能人、初犯、偶犯,应从轻处分。因丁某已成年,应当独立承当法律义务,请求丁某的母亲承当法律赔偿义务没有法律根据。
审理 一审讯决丁某入狱10年
为查明丁某的肉体情况,公安部门拜托市肉体卫生中心司法审定所对丁某能否有刑事义务才能停止审定。审定中心受理后,分别在肉体卫生中心及看守所对丁某停止审定,并对丁某的母亲、丁某曾就读学校的学生科科长、邻居及同监号立功嫌疑人普遍调查后,以为丁某患病4年,病情重复动摇,不断未愈,在肉体情况的影响下,对本身行为的控制才能削弱,应界定为肉体团结症、限定刑事义务才能。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则,间歇性的肉体病人在肉体正常的时分立功,应当负刑事义务,尚未完整丧失识别或者控制本人行为才能的肉体病人立功的,应当负刑事义务,但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丁某因向陈学娟索要治疗费未果,双方发作争论后,丁某将对方捅伤致死,行为应构成成心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
丁某属于不能完整识别本人行为的肉体病人,为限制行为才能人,未婚无配偶,父亲曾经死亡,依照次第,母亲张某应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据《民法通则》中规则,被监护人形成别人损伤的,有明白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当民事义务。丁某形成别人损伤,她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曾经实行了监护义务,因而应向陈学娟的家眷承当补充赔偿义务,共计38万余元。(
知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