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肉体卫生法》对肉体卫生工作的方针准绳和管理机制以及肉体障碍的预防、诊疗、康复等等做出了细致规则,填补了中国肉体卫生范畴的法律空白。
人们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对其中个别条款也有一些担忧,如“肉体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准绳”,规则自愿住院治疗的肉体障碍患者能够随时请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肉体障碍患者真的能够想出院就出院?
好初衷遇到操作难
肉体卫生法出台后,李文秀常常接到患者这样充溢等待的讯问:“我是不是能够想出院就出院了?”
李文秀是北京市海淀区肉体卫生防治指导中心副主任,她通知记者,80%的肉体障碍患者想出院,但病情真正合适出院的只要60%。假设那20%不合适出院的患者坚持请求出院,会发作什么?
肉体卫生法规则,肉体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准绳,自愿住院治疗的肉体障碍患者能够随时请求出院。李文秀直言,“我们的压力更大了”。
“很多肉体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无法合理地本人做决议,不愿住院,形成很多患者散乱在社区。”李文秀从事社区肉体疾病防治工作多年,对法律施行面临的理想性操作难题有着本人的担忧,“患者随时能够出院,但能否能思索到出院后家眷或监护人的监护才能?那些没有家庭的患者请求出院,怎样办?”
肉体卫生法也思索到了“不宜出院”的状况:患者或监护人请求出院,医生只能“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倡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签完字患者即可出院。医生经过告知与倡议躲避了义务风险,但患者带病出院后可能形成的安康受损和社会要挟的风险谁来承当?
另一个问题来自非自愿住院规范。肉体卫生法规则,对“有伤害本身、危害别人平安的风险的”患者,施行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是,“风险性”的评价是一个十分难以操作的规范,容易惹起争议。如何界定,还需更具操作性的配套章程。
“应该避免‘风险的’风险,”北京大学肉体卫生研讨所副所长唐宏宇提示,“关于‘风险性’的评价规范,假如过严,则不利于及时治疗;假如过宽,则可能进犯患者权益。”
监护人义务难监视
相比自愿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操作性难题,李文秀更担忧,监护人的义务在肉体卫生法里仍短少明白可行的监视,使得他们在处置监护人和患者之间的矛盾时,显得被动、无法。
思索到我国度庭和监护人在肉体障碍患者诊治过程中的作用和传统文化背景,肉体卫生法把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议权完整交给了监护人。“这种设计有利于患者的及时治疗,但也可能被人应用。”
法律赋予了监护人很大的权益和义务,寄望于以此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但前提是,监护人的确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是,理想状况并非如此。
李文秀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一位家住北京中关村的住院患者,身边只要母亲一人,家里有房产一套。后来母亲逝世,房子暂由居委会代管。不久,患者的一位表弟来到医院,请求做患者的监护人,并要接患者出院。这位表弟从没来医院看过患者,但他的确契合监护人的条件。患者出院后,房子便被表弟骗走了。“这不是个例,以至很常见。”
肉体卫生法规则,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以为患者的权益被损害时,能够依法提起诉讼。“他人损害患者的权益,监护人可为患者起诉,但假如监护人本人损害患者的权益,怎样办?谁来起诉?”李文秀坦言。
很多肉体障碍患者可能没有民事行为才能,无法为本人起诉,只能依托监护人或者亲属,但当这些人都无法维护、以至损害他们的权益时,谁能够为他们做主?肉体卫生法还规则,监护人遗弃患者或不实行监护职责时,依法承当法律义务,但患者很难本人去争取这份权益。
李文秀以为,除了监护人之外,肉体卫生法还短少一个能够监视监护人的义务主体,当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以至损害患者权益时,能够为患者争取权益。
在谈到以往我国在肉体病人管理上“强迫收治”的做法备受诟病时,李文秀指出,这主要出自对公民权益和自在的不尊重。她同时以为,对“被肉体病”的过于关注是一把双刃剑,它最大水平保证了公民的个人权益和自在,但在一定水平上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风险。
无论如何,有了这部法终归是一件大好事。但如何在保证肉体障碍患者个人权益的同时,又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这是我们今后在更好地完善这部法规时需求思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