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孩子犯错时,你是否正确使用了“应得的后果”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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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在《爱弥儿》一书中,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教育规律,即“自然结果的惩罚”。19世纪英国教育家斯宾塞在此根底上,在他的《教育论》一书中,又进一步开展、完善了这个教育准绳。
一、什么叫“自然结果的惩罚”?
所谓“自然结果的惩罚”,依照卢梭的说法就是:“应该使他们(孩子)从经历中去获得经验”,“假如他有冒失的行为,你只需求让他碰到一些有形的障碍或遭到由他的行为自身产生的惩罚,就能够加以遏止。”
依照斯宾塞的说法,就是说,孩子犯了错误,形成一定的不良结果,他人不去批判、惩罚,而是用孩子本人的行为所惹起的必然反响和不可防止的“自然结果”,直接限制他的自在,使之从中得到不高兴的体验,以至得到痛苦,从而迫使其矫正差错。这就是“自然结果的惩罚”。
比方,孩子撕破了衣服,不给他换新衣服,就让他穿破的,难堪,他下次就不会再撕破衣服了。若是打碎了房间门窗的玻璃,不给他装置新玻璃,就让他受冻,下次他就不再打碎房间门窗的玻璃了,等等。使他们在本人差错所形成的结果中得到经验,遭到教育。
普通的惩罚是人为地给予痛苦。斯宾塞以为:“人为的惩罚没有可以改造人,在许多状况下反而增加了立功。”他说这是一种“野蛮的教育办法”,“而对这些野蛮办法的屈从或许关于这些儿童将要参与的野蛮社会是个最好的准备。”他主张培育文化社会的文化成员,必需采用文化的教育办法,而运用“自然结果的惩罚”的教育准绳,就是“文化的教育办法”。
普通做父母的,读过卢梭和斯宾塞的教育著作的并不多,以至很少有人听说过“卢梭”和“斯宾塞”其人,更不晓得他们提出的这个教育规律。但是,却有不少家长在对孩子停止管理教育时,盲目不盲目地采用过这种教育办法。这种教育办法,实践上就是人们常说的“自食其果”的办法,即本人做错了事,本人接受不好的结果。
二、“自然结果的惩罚”的理论根底
任何一个教育准绳或理念的提出,都是有它特定的理论根底的。没有理论根底的所谓教育准绳或理念,是不成立的,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一,人们常常是从对行为结果的体验来判别行为的好坏的。斯宾塞说:“无论从什么假定动身,一切道德的理论都公认:一种行为,假如它当时的和日后的整个结果是有益的,就是好行为;而一种当时或日后的整个结果是有害的行为,就是坏行为。归根结底,人们是从结果的高兴或痛苦来判别行为的好坏。”他进一步举例说:“我们说酗酒是坏事,由于它伤害身体,给醉汉和家眷带来道德上的害处。假如盗窃使小偷和失主都感到高兴,也就不会算是一个罪恶。假设善行竟会增加人类的痛苦,我们就应该谴责它而不说它是件好事。”
第二,儿童错误行为惹起痛苦的反响是和差错成正比例的。斯宾塞说:“小小的不测惹起细微的痛苦,较严重的惹起较凶猛的痛苦。”儿童在日常经历中,“从大小不同的错误中得到大小不同的惩罚,从而学会怎样行动。”
第三,儿童错误行为的自然反响是“直接的,毫不踌躇的,和逃不掉的。”也就是说,儿童错误行为的自然反响是不可防止的结果。自然结果的惩罚是“严肃而仁慈的管束”,儿童遭到痛苦,会“十分慎重,决不再犯。”
由此,斯宾塞断言:“真有教育意义和真正有益安康的结果,并不是家长们自封为‘自然’代理人所给予的,而是‘自然’自身所给予的。”
三、如何对待“自然结果的惩罚”
采取“自然结果的惩罚”纠正孩子差错,烦琐省事,普通效果也比拟灵验。可这种办法终究好不好?有什么反作用?怎样扬其长,避其短,尽量防止其反作用的发作?关于这些问题,不能不深化考虑。
一种教育办法或教育规律能否正确和可行,要看它最初的动机和最终的效果能否统一。能否有利于孩子的生长和进步?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采用“自然结果的惩罚”,表现了父母对孩子的严厉请求,不听任、姑息、纵容,动机是好的。经过本人的差错所得到的自然惩罚,亲身体验到本人行为差错带来的不良结果,这种惩罚不是他人为另外给予的,不会被“激怒”;而且客观、公正,不是“罚不当罪”,而是“罚应当罪”,普通较能承受得了,不会觉得冤枉、冤枉,抵触心情小,能使孩子从不快、痛苦中惹起反省,促使其矫正差错。
假设不这样做,比方,儿童把玩具破坏了,家长批判一顿,马上又给买新的;衣服撕破了,批判一顿,马上又换一套新的。这样做,即便是给予再严厉的批判,也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由于孩子行为上固然呈现了差错,形成了损失,但并没有对他的生活带来什么不便,行为上没有遭到任何的限制,个人的实践利益也没有遭到损伤。孩子没有从中亲身体验到行为差错的危害,对行为差错就不会产生“非改不可”的迫切请求。特别是小孩子,由于情随事迁,挨批判的事很快就会遗忘,印象不会深,在行为上还是“仍然故我”,难以有效地纠正其差错。
所以说,“自然结果的惩罚”普通是适用于儿童,特别是适用于还不太懂得是非、缺乏自我抑制才能的孩子。
四、如何运用“自然结果的惩罚”
运用这个教育规律教育儿童,仅仅是由于本人的差错,给儿童自己带来了生活上的不便和心情上的不高兴,损伤了他的“切身利益”,才被迫矫正差错的。判别行为好坏的唯一规范是行为结果对“我”是带来偷快还是痛苦;而不是以对别人、对集体、对社会带来什么结果和影响为规范。因而,并没有从基本上进步孩子的思想认识。时间长了,儿童很可能从体验中构成这样一个行为原则:有害于我本人的事,再也不能去做;至于有害于他人和集体的事,与本人切身利害无关的事,还是能够做的。这种“行为原则”是从“自我保管”的道德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以自我为中心”,完整是利己主义的,因此也是缺乏取的。所以,不能由于这个规律对纠正儿童的某些差错效果不错,就视为“万应灵药”,当成管束孩子的“绝招”,孤立地运用。
正确的是,还应当伴之以严肃的批判和正面的压服教育,指出孩子终究错在哪里,帮孩子剖析缘由,通知他有什么危害,今后应当怎样做,为什么要这样做等等,使儿童从基本上进步思想认识。与此同时,也要对孩子的行为加以详细指导,通知孩子做某种事情应当留意什么,使之在理论中得到锻炼和进步,逐渐构成良好的行为习气。由于单纯地运用“自然结果”惩罚,孩子只晓得这件详细的事不能再做,不能由此及彼,触类旁通,迁移到其他方面的事上;而且,只晓得某些事不能这样做,终究应该怎样做才对呢?很可能不分明。假如孩子承受了“自然结果”的惩罚,同时讲清道理,便能使孩子控制正确的行为原则,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减少差错,做得更好些。
第五、正确运用“自然结果的惩罚”需求留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不要伤害孩子的身体安康。惩罚不是体罚。有些孩子行为差错所形成的自然结果,固然会使他们感遭到痛苦;但一定要留意,“自然结果”不能伤害孩子的身体安康,这是大前提。由于惩罚的目的,是要促使孩子从痛苦中得到经验和启示,不再重犯,而不单单是为了家长出气。假如伤害了孩子的身体安康,就会失去教育作用。家长要特别留意,不能感情用事,要竭力抑制无益的、以至有害的感情激动;要控制好分寸、尺度,随时亲密察看孩子的心情反响,适可而止,奏效就收。
第二,不要伤容孩子的自尊心。运用“自然结果的惩罚”是要使孩子感遭到不高兴,有时也会产生侮辱之心,这是正常现象。但要特别留意不要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自尊心很重要,是孩子上进的动力,是肉体支柱。假如丧失了自尊心,就会破罐破摔,心情低落,不求上进,差错也难以矫正。
第三,依据不同个性特征区别看待。要依据儿童的不同个性特征,因人而异,有所区别。有的孩子心情、意志刚强一些,有的脆弱一些。有的孩子对这种惩罚毫不在意,抱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比方,玩具坏了不给买,我不玩;衣服撕破了不给换,我就穿破的,在思想上起不了刺激作用。在这种状况下,最好不采用这种教育办法。有的孩子则与此正好相反,关于“自然结果的惩罚”反响极为激烈,心理上遭到的刺激过大,这时家长就要留意察看,控制火候。运用提示和批判教育可以处理问题,就不用非得要采用这种教育办法。
第四,要看孩子对差错及其形成的结果的态度。假如孩子对本人的差错缺乏认识,对形成的结果也没有惹起注重,就要应用他行为差错形成的结果去惩罚他,让他从中得到体验。而假设有的孩子行为上呈现差错以后,有认识,态度很诚恳,有悔改的表观。在这种状况下,以至用不着去很严厉地批判,提示一下就能够了,自然就不着应用“自然结果”去惩罚。要晓得,无论何种惩罚,能不用即不用,只是在非用不可时才用。总之,“自然结果的惩罚”是可行的。但一定要谨慎,尽量避免反作用的发作。
第五,要综合运用多种教育办法。孩子是复杂的,每个孩子都是“特殊”的,孩子呈现的差错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只用一种教育办法教育一切的孩子,也不能用一种教育办法处理孩子的一切问题。任何的教育办法有其优点和优势,也同样会有它的局限性和短处,孤立地只运用哪一种教育办法处理一切的问题,都是不理想的。必需是多种教育办法综合运用,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才干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必需明白,没有一种教育办法是能治百病的“万应灵药”。宣扬有一种教育办法处理一切孩子的一切问题,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庸俗化的表现。鼓吹教育的“绝招”,就是江湖骗子,不可轻信。社会问题需求“综合管理”,同样,孩子的问题,也需求“综合管理”。知春寒
编辑:知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