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情家暴:结婚10年仍是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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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春寒被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被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本人与被告是同校同窗,经自在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被告停止凌辱、咒骂,后来开端入手。恋爱时,被告曾与被告有过一次不完整的性接触,之后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被告发作过性关系。被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遭到被告冷嘲热讽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被告饱受被告言语凌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遭到严重损害,迫使被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鉴于此种状况,根据《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证法》的相关规则,被告诉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被告的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内财富依法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并恰当多分。
3、依法认定被告行为对被告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被告肉体损失钱5万元。
4、被告实行承诺,支付被告钱4万元。
5、判令被告依法对被告停止经济协助。
《婚姻法》第四条肯定了夫妻之间相互享有配偶权。配偶权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益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进犯的义务。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益,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互相扶助等权益。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则,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即是对另一方同居权的损害。包括性权益在内的同居权,完成需求双方同时实行和谐和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益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因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第4项明白规则了未同居到达两年即构成离婚的条件。
本案中的原被告有着长达十年的婚姻关系,而在婚姻关系中,被告从未对被告尽过包括性义务在内的同居义务的行为,使被告与被告维持的婚姻名存实亡,同居权遭到严重损害。在庭审时,被告方代理人曾辩论称,原被告固然没有发作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但双方是经过其他方式到达性满足的。需求阐明的是,在婚姻生活中,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实质表现,但双方也能够在不违背法律的状况下,自愿经过其他方式到达性满足。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在婚姻生活期间,不时地向心理咨询门诊、妇联等部门求助处理本人与被告婚姻中存在的不正常问题,这从客观上反映了被告并没有承受被告所采取的非正常的性行为方式;并且,被告由此给被告带来的不只是同居权遭到损害,同时,被告也因被告所采取的性行为方式遭到凌辱。被告代理人在对被告方提交的向海淀妇联求助的证据停止质证时称,此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曾找过妇联,妇联也未采取进一步的工作处理、谐和原被告之间的问题。事实上,妇联在接待被告咨询后,曾给被告单位指导打过电话,敦促被告单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
婚姻关系中,与同居权严密关联的是生育权,由于被告不实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使被告在生育权上也遭到了损害。《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则,公民有生育的权益,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被告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被迫成为大龄未育女性,致使被告增加了生育风险。
以上事实标明,被告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本该享有的性的愉悦及因人类繁衍后代所带来的天伦之乐均被被告剥夺,被告行为对被告已同时构成同居权、生育权的损害。
冷暴力:现代婚姻的杀手
“他动不动就用狠毒的言语辱骂我,看着他狰狞的样子,我很难想象这些话竟然出自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嘴里。我的心似乎被凌迟,痛得要命。”孙红对记者讲述着以往的生活,神色黯然。
“我们简直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刻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肉体都要解体了,这种觉得比吵架还要糟糕。”
著名婚姻心理学专家宋家玉教师经常会收到很多读者的来信,向他倾吐婚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而“吵架”、“冷战”、“分居”等成为婚姻问题中呈现频率最高的词汇。
往常,这种以冷落、漠视为主要特征的肉体暴力行为曾经被科学界界定,它与传统了解上的拳脚相加、头破血流的家庭暴力不同的是,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漠然置之、将言语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中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是用肉体折磨来摧残对方。
中国法学会曾对浙、湘、甘三省3500多个家庭做过调查,发如今有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呈现过“冷暴力”。中国离婚网站站长、著名律师柯直则说:“实践上简直百分之百的家庭都会不同水平地存在‘冷暴力’现象。”
编辑:知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