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触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半月谈》2010年第24期)
焦点一: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条款】
《意见稿》规则,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富;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富,并承当产权债务。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以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白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置、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详细办法。
专家表示,不能承认,当下婚事,女方几要看男方的房子、车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冲击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牢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
马忆南虽赞同新法的执行举措,但对其出台的社会结果表示担忧:“新法几会让年轻人感到婚姻如此复杂,变得像赤裸裸的财富关系,这会带来宏大的认知冲击,突破他们原有的浪漫等待,以至将婚姻视为一种社会保证。”
马忆南也表示,《意见稿》中,一方贷款购房性质被认定为“谁买就归谁”过于简单,并未思索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等。“只需参与还贷,就已丧失本人的买房才能,法律应将婚龄等要素与财富一切额度相联络”。
【倡议】
北京律师张献倡议,婚前买房署名,共同置业最好写两个人名,本人购房最好写一人名字;父母“资助”最好保管借条、汇款单等证据;婚前财富最好事前公证,以免日后起争议。
焦点二:“第三者”权益予以维护?
【条款】
《意见稿》规则,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商定财富性补偿,一方请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进犯夫妻共同财富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依据详细状况作出处置。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克歆说,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置,除非它毁坏夫妻间共同财富的处分权。”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整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张献律师剖析说,假如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以为这是在鼓舞“第三者”。对此,广东律师唐全洲解释说,为解除同居关系商定财富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同时,《意见稿》规则十分明白:合法婚姻当事人以进犯夫妻共同财富为由起诉时,法院须依法判决。”
【倡议】
“该条款维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益。”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说,“第三者”会想尽方法把财富先划归到本人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思索,很可能不会起诉请求返还财富。专家表示,当事人应该吃透法律条文,依据详细状况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本人。
焦点三:男女生育权不对等?
【条款】
《意见稿》规则,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进犯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伤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作纠葛,致感情决裂,一方恳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解读】
“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请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议权赋予女方,可防止其沦为生育工具。”社会学家周孝正剖析说,女性不只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性实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单独承当艰苦微风险,因而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托双方完成。”张献律师说,生育权应以双方协商为根底、经两人共同意愿得以完成。
但法律工作者沈彬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限制的堕胎权,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益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众多,也给报仇性堕胎、讹诈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倡议】
张献律师倡议,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时机的状况予以思索;双方还可在婚前以公证的方式,对生育的详细状况明白商定,以维护双方生育权不受损害
知春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