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讨标明,群体行为的发作过程中,会构成区别于个体的“群体心理”。由于,个体一旦参与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拟、感染、暗示、依从等心理要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义务感,表现出激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详细来说,当前我国突发事情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群体心理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借机发泄心理。转型期的中国,由于社会的猛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各个社会阶级的不同际遇,使得许多人的生活压力加大,心理上产生了相对的被剥夺感,以至在一定范围内滋生着不满心情;某些中央政府许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也在一定水平上损伤了大众的利益,而相似信访等社会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又使得一些大众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制。
其二,逆反心理。当原因事情发作后,一些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辟谣”或“定性”时,因其此前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在某种水平上损伤了在民众中声威和公信力。因此,无论政府如何解释,人们不只不大置信,反而将其视为政府推脱义务、坦白事实的借口。“辟谣”或“定性”不只无法起到安抚人心的效果,反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三,表现欲和英雄情结。个人进入群体后,总有一种表现欲。特别是,现代化形成个体间的间隔以及因而构成的对人性的异化,并没有改动人类盼望群体生存这一本能性的需求,但会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
其四,自觉从众心理。许多参与事情的人,可能基本没有认识到事情开展的严重性,更无法说清本人参与该事情的目的和动机,而只是“看着他人跑过去,我也跟着跑过去了”。这种从众心理可能会使一个极小的事情在很短时间内汇集起几千人上万人来,从而汇集起宏大的社会能量。这种能量一旦得不到及时引导或迟缓释放,就可能演化为严重的社会抵触。
其五,法不责众心理。在群体性事情中,个人之所以参与其中,法不责众心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多参与事情的人以为,只需人一多,个人混在群体之中,做着和其他千百人相同的事,常常置信本人的行为不会遭到追查。群体行动中个体的去身份化现象是这种法不责众心理产生的最为主要的本源。
从理论上讲,群体心理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并不是同时发作的,它的发作过程有两个重要的机制:一是心情感染;二是行为模拟。如何依据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情况停止心理引导,对防备和处置目前突发事情意义严重。详细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值得特别留意。
第一,要增强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主要是针对事情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他们常常心情冲动,悲伤、焦躁、焦虑、疑心、过火敏感或警惕,以至愤恨,失望,常常会做出非理性的举措。这时,中央政府除引见相关事情的调查状况,答复当事人疑问外,发现当他们存在心情失控状况的,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工作外,还应及时的布置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停止心理干预。
第二,要依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性,增强信息公开和权威发布。传统的信息封锁和压制在当今网络信息社会亦不能奏效,反而起到反作用。在兴旺的信息时期,谣言能够快速传播进其别人的耳朵里。因而,政府应该针对群体心理,选择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办法。
第三,要增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群体汇集,不只有利于各种谣言传播,而且最容易产生“心情感染”。而要想有效地控制躁动中的群体,不能单靠从外部施压,这会招致群体的进一步团结,也不能依托以暴制暴,这会招致恶性循环让抵触晋级。比拟好的方法,要增强对群聚场所的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让非中坚分子分开群体,并消除其别人参加群体的念头。
第四,要增强事后的心理干预。政府的职能部门,经过深化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参与群体的心理慌张。千万不要在采用暴力停息事情后,扩展打击面,以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在合理合法处置参与者的违法立功行为的同时,要尽量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展开一些心理安抚,使参与事情者渡过这次心理危机,不留下心理创伤,不会在同类事情中再次发作。
第五,要增强利益表达团体和体制建立。经过正式树立的利益表达团体,相对因事情而汇集的群体而言,要理性和有义务感,也能较好约束社会成员的失当和过激行为。